深圳发布《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没收违建转为国有资产
11月7日,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获悉,为解决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的难点问题,加快消减存量违建,《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指导意见》提出,将严格依法执行没收行政处罚,依法移交没收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当事人移交涉案建筑物。
没收执行难是全国性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规定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依法没收的,由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但指定的接收部门、接收程序、接收标准、后续处置等均未作细化规定。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方面介绍,为加强已没收违建的执行力度,《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查违执法实际,提出了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定义和要求,并拟定了具体程序。
明确没收具体程序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方面指出,《指导意见》所称没收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指导意见》提出,将严格依法执行没收行政处罚。没收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移交涉案建筑物,或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当事人移交涉案建筑物。
按照《指导意见》,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是没收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为没收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和主体责任单位。在执行程序上,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
当事人法定期限届满不起诉又拒不配合移交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指导意见》还提出,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辖区各相关单位开展没收违法建筑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并以栋为单位建立排查档案。
经排查存在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没收违法建筑接收单位或者当事人限期整改。经整改后,房屋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
住房建设、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房屋租赁、安全生产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重点监管。
没收资产分类处置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方面介绍,没收资产处置坚持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没收违建已在法律层面上转化为国有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开展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的重要目标,是没收资产处置首要原则。
根据《指导意见》,国有土地上没收违法建筑方面,对于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退还土地或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仅因规划违法被没收的违建,因公共利益需要,由规划国土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遵循等价值原则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收回土地后,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筑现状制定出让方案,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应作为土地及房产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
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没收违法建筑方面分为三种处置模式。
一是征收模式。对于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可以参照市政府征地安置补偿的相关标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征转地遗留问题。
二是出让模式。没收违法建筑区域内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征地返还用地指标落地的,参照市政府有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进行出让。以出让方式处理的,应向政府确定的接收单位缴纳没收建筑物评估价格等价值的货币。
三是统筹模式。原村集体没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征地返还地指标落地的,可以参照市政府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或“社区土地入市”的方式进行处置。参照土地整备的整村统筹方式处置的,在核算留用土地、物业返还的规模和收益分成时,应当扣减与没收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价值的留用土地、物业面积或者金额。
参照“社区土地入市”模式处置的,所得收益在根据相关政策分配时,应当扣减与没收违法建筑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价值的物业面积或者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