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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四)佣金纠纷僵持不下,引入诉讼得以解决

日期: 2018-09-21 23:38:37  深圳投教联盟 深圳投资者服务     来源: 深圳老年协会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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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纠纷僵持不下,引入诉讼得以解决


  前   序  

       证券公司在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应切实履行佣金费率告知义务,准确、完整揭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佣金费率收取标准、涉及的证券品种、执行时间以及调整方式等),并做好留痕。投资者在签署佣金协议时,应仔细阅读、充分知晓协议内容,理解无误后再进行签字确认,保护自身权益。


  案   例  

       蒋某向监管部门投诉,称其于2016年初与某券商营业部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融资融券账户佣金费率为万分之三,但是在2016年初至2017年3月期间,营业部擅自将其融资融券账户佣金费率提高为万分之十,多收取了几十万的佣金。

       经营业部核查,蒋某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前,曾向营业部申请将普通账户佣金费率下调至万三。后其开立融券账户时,签署了《融资融券佣金收费协议书》,申请将融资融券账户佣金费率调整为万分之十。营业部将上述情况与蒋某沟通时,蒋某表示自己只记得签署过费率为万分之三的佣金协议,并一直认为融资融券账户佣金费率与普通账户一致,均为万三。营业部工作人员告知蒋某,融资融券账户与普通账户各自独立,分别签署佣金收费协议书,且营业部严格按照客户签署的佣金协议设置和收取佣金,但蒋某不接受。

       为妥善处理该投诉,提高处理质量和效率,营业部工作人员建议蒋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问题。后经法庭判决,券商及其营业部胜诉。


  提   示  

1.投资者开户时,有义务自主了解账户佣金费率、调整方式及不同服务内容所对应的证券交易佣金标准,签署协议前,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防止因协议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2.诉讼方式的优势在于其公正性与权威性。将诉讼引入证券纠纷处理,是证券公司和投资者自身权益保护机制的一种方式,为双方维权、纠纷处理提供了更为多样化的选择,同时利用法律效应进行了投资者教育,也规范了证券公司管理与服务行为,是证券纠纷得到妥善、公正、高效处理的有效途径,为证券纠纷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来源:招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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